(2017)苏0623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理育与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理育,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245号原告:郑理育,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军,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华泰新村7区15号楼107室原告郑理育诉被告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理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