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传文与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陈典文、陈金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文,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陈典文,陈金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039号原告:吴传文,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典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典文,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金锡,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吴传文与被告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玻璃公司)、陈典文、陈金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传文,被告陈金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曙光玻璃公司、陈典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曙光玻璃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7515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陈典文、陈金锡对上述第一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曙光玻璃公司因经营需要,自2014年11月17日起向其购买燃料用煤块。原告在供货过程中,曙光玻璃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截至2016年6月10日,累计12次结欠货款1175152元。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了货款支付及利息计算方式,陈典文、陈金锡为上述欠款提供担保。曙光玻璃公司、陈典文未答辩。陈金锡辩称:欠货款是事实。其收到诉状后即与陈典文联系协调处理此事,但联系不上。陈典文本人也未出庭应诉,无法与原告协调处理此事。曙光玻璃公司自2017年元月份就停产了,也一直在外面催要货款。现正着手将公司处理掉,处理掉之后的款项应该可以清偿所欠债务。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曙光玻璃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各1份;二、欠条复印件12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曙光玻璃公司、陈典文、陈金锡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陈金锡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曙光玻璃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烟煤,并就所欠煤款向原告出具欠条12份,金额共计1175152元,欠条事由处均备注“煤款”。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确认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6月10日,曙光玻璃公司累计欠原告煤款1175152元,经协商,四方对煤款的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曙光玻璃公司欠原告煤款1175152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175152元,余欠100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拖欠的100万元货款,曙光玻璃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当月利息当月结清。二、陈典文、陈金锡自愿对上述协议第一项约定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曙光玻璃公司付清所欠煤款之日止。诉讼中,原告自认上述欠款利息已支付至2017年1月23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曙光玻璃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烟煤,余欠煤款1175152元,应予支付,故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上述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煤款,曙光玻璃公司承诺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175152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100万元煤款利息,诉讼中,原告自认上述欠款利息已支付至2017年1月23日,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曙光玻璃公司上述承诺内容,原告主张1175152元煤款均按月利率2%计算不当,其中175152元煤款,双方未对利息作约定,该部分煤款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陈典文、陈金锡为曙光玻璃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曙光玻璃公司、陈典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传文煤款117515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17515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典文、陈金锡对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上述煤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76元,由原告吴传文负担376元,被告安徽曙光玻璃有限公司、陈典文、陈金锡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鑫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