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少语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06号罪犯陈少语,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许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陈少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2月11日2时许,陈少语驾驶豫K×××××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宁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镜水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镜水路自南向北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豫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及该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四人(一轻伤、三重伤)受伤,司某某当场死亡,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少语负事故主要责任。系自首。罪犯陈少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2016年4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少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