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天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刑初60号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天全,男,1955年8月8日出生于保康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保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29日由保康县公安局对周天全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保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天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清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天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周天全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鄂F×××××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从保康县马良镇马良街往八斗坪村方向行驶,行至马重路鸡冠河村1组路段时,被保康县公安局马良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发现周天全有明显酒味,系酒后驾驶,遂口头传唤周天全到马良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吹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6.7mg/100ml,并现场抽取周天全的血液样本。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天全血液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203.1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天全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提取血样照片,证人王某、邓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周天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二)、(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天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仁兵审判员 山 娟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