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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耀东与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耀东,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439号原告:吕耀东,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范智超,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向群,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吕耀东诉被告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耀东的委托代理人范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耀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群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之日止;2、向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4日,向群向吕耀东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吕耀东出具借条一份,另书面约定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3日止。借款到期后,吕耀东找向群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向群未予答辩。原告吕耀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向群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向群既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原告吕耀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群向原告吕耀东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有被告向群向原告吕耀东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借贷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吕耀东要求被告向群返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向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吕耀东借款1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向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向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 璟审判员 姜亚群人员陪审员郭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