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安亮与张兆伦、公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安亮,张兆伦,公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46号申请人:王安亮,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兆伦,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被申请人:公方波,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安亮与被申请人张兆伦、公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安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兆伦、公方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兆伦、公方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