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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家家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新星印刷厂、黎妙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家家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新星印刷厂,黎妙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5561号原告:佛山市家家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第一工业区(土名:“第一工业区”)自编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3999325B。法定代表人:卢志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新星印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工业区一路**号,注册号:440682000591305。投资人:伦兆权。被告:黎妙雪,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家家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新星印刷厂(下简称“新星厂”)、黎妙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卢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4228元、违约金609.35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合共4837.35元,违约金计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黎妙雪对第一、二项诉请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约于2013年1月开始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菲林、ctp印刷版,被告支付加工费。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但被告拒不付款。原告每次催收,被告总是一拖再拖,多次上门也不予理睬。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对账,被告出具了每月划款705元的计划,黎妙雪为担保人。被告随后也不履行约定,至今仍有加工费4228元没有支付。原告已多次上门催收,但无果。两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0月22日,被告黎妙雪以被告新星厂的名义(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还款计划》,确认:新星厂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在原告处未付货款已达4498.08元,扣除税金270元后欠款为4228元;因新星厂是黎妙雪的个人公司,货款由黎妙雪个人担保和支付,甲方黎妙雪承诺自2015年11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前欠款705元,直至还清欠款,如甲方恶意欠款不结算的,将按银行利息2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费用。黎妙雪在落款处“甲方(欠款人)”栏签名。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黎妙雪是被告新星厂的投资人伦兆权的配偶。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新星厂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新星厂拖欠货款4228元,并提供了《还款计划》,两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新星厂应支付货款4228元予原告。被告新星厂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新星厂按年利率7.2%计付违约金,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本院予以照准,故被告新星厂应支付计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609.35元,并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依据《还款计划》要求被告黎妙雪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新星印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家家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28元、计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609.35元,并应以4228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2%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家家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息随本清。二、被告黎妙雪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新星印刷厂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绮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