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台江区心梦情缘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台江区心梦情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9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表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江区心梦情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原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1#楼24层18办公。法定代表人:叶仕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心梦情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