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丁利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丁利绒,徐瑞龙,岑剑,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8428-8。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丁利绒,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瑞龙,男,1969年9月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剑,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平,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00816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利绒、徐瑞龙、岑剑、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