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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戴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亮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3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亮,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人戴亮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5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亮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戴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吴江区某金银回收店内,收购张某(已判刑)盗窃的共计价值人民币7727元的项链4条、镯子1只、戒指1枚。归案后,被告人戴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物。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戴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戴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孙某、高某、陆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发票凭证、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戴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亮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综上,对被告人戴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亮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