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育改与被执行人陈运国、孙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育改,陈运国,孙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育改,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委托代理人汪金平(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运国,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孙鸿雁,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尤育改与陈运国、孙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鸿雁在荆门市东宝区养老保险管理局有工资收入,其2016年每月实发工资为3968元,2016年奖金为398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鸿雁在荆门市东宝区养老保险管理局的工资收入4500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