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王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王金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801号原告:王海军。被告:王金平。本院在审理王海军诉王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