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殷楷铭与被告杨晓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楷铭,杨晓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910号原告:殷楷铭,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杨晓宗,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殷楷铭与被告杨晓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楷铭与被告杨晓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楷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3日,被告声称购车急用钱,遂向原告借款29000元,约定2015年9月23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3800元,下欠部分至今未还。杨晓宗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及金额均属实。已归还借款3800元,下剩借款25200元。由于经济困难,请求每月归还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3日,被告杨晓宗向原告殷楷铭借款29000元,约定2015年9月23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800元,下剩借款252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借条在卷证实。借款已逾期,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归还。现原告请求归还借款25200元,被告对此也无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晓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殷楷铭借款2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杨晓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