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袁守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袁守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538号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守磊,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守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王志强、被告袁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741元,并给付违约金,每天按照1%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德惠市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原告签订了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四项第二款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于每年缴费周期的首30日前全额缴纳。同时,第五项第二款约定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交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2015年6月1日,原告开始为金泰小区所有业主提供服务至今,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物业费。被告居住楼房的面积为88.83平方米,物业费暂时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袁守磊辩称,我不知道有物业,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可能去付这个钱,我同意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当庭答辩,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被告居住楼房面积为88.83平方米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一份、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示照片(1、11、12号楼六张、2、3、4、5、6、7、8、9、10号楼四张、13号楼两张)、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协议书一份、原告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各一份、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证明一份及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的当庭证言,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袁守磊居住在德惠市金泰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接受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并由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服务项目协议书,原、被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该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袁守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义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予全部保护,应自双方约定的缴费周期30日后,即2015年7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为宜。被告主张不知道有物业为其提供服务,不能成为其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1741元及部分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741元,并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物业费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25元,由被告袁守磊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被告袁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