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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诗灵申请执行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诗灵,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38-2号申请执行人:杜诗灵,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绿荫街。特别授权委托人:杜海,系杜诗灵之父。被执行人: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法定代表人:陈东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杜诗灵与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严格履行中,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彩弟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