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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港市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022号原告:贵港市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美嘉宝商贸城63号。法定代表人:陈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创裕,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郁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勇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港��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贵港市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华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海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小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