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桂君与翟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君,翟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76-1号申请人刘桂君,无职业。被执行人翟淑荣,黑龙江省××县××农场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君执行被执行人翟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30日双方和解,申请人刘桂君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应执行金额10000.00元,未执行金额10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连群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