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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丰刚,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丙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申请执行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56336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执28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鲁02执538号,2016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9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协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江涛审 判 员  马 捷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