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尚灶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尚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941号罪犯卢尚灶,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尚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卢尚灶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尚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尚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尚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旭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