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李依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依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3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依依,女,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李依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财产申报表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李依依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依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李依依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尚未收到回复。本院已将李依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姜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德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