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56号原告:黄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被告妻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