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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56号原告:黄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被告妻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