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韩萍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725号原告:韩萍,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长江,男,1951年7月5日生,汉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韩萍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萍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萍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