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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杰与徐翔宇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杰,徐翔宇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535号原告:金杰,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幼,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翔宇,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金杰与被告徐翔宇退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资款28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6月合伙经营卫浴店,原告出资80万元,被告出资220万元。2012年5月,双方终止合伙。2013年3月25日,���方订立《协议书》,约定: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71万元,已退还11万元,余款60万元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清。同日,原、被告订立《关于应退还金额利息的补充约定》,约定:在2013年3月底之前,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利息;如被告未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退清投资款,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直至所有款项退清之日止。之后,被告陆续还款,陆续支付利息。2016年5月28日,双方经过结算后一致确认:至2016年5月28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28万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8日、9月2日、10月18日各付给原告利息5000元,合计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杰投资款2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退清投资款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031元,由被告徐翔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琴仙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王园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