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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承忠与吴广胜、李应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承忠,吴广胜,李应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冯承忠,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吴广胜,男,1980年10月6日,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应珠,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冯承忠与吴广胜、李应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恢复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广胜名下的一辆红旗牌轿车和一处商品房屋予以查封,再查无其它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