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诉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389号原告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孙家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法定代表人:赵传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西安凯瑟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年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