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8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乔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乔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房屋一套,并由王某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某某某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乔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告乔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乔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乔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乔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乔某某不得��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担保人王某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某某某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王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