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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远俊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1,张某,刘远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刑初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系被害人祝虎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祝虎之母。诉讼代理人祝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祝虎的哥哥。被告人刘远俊,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资阳市安岳县。201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都,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诉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俊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俊及其辩护人李永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张某的诉讼代理人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远俊与被害人祝某2系同事关系,两人与工友共同租住在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3-30号。刘远俊认为自己平时多次被祝某2欺负而心怀怨气。2016年11月30日晚18时左右,两人为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带至临海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接受调解。2016年1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刘远俊酒后起意报复祝某2,趁祝某2熟睡之际,用铁锤连续击打祝某2头部多下,致祝某2死亡。案发后,刘远俊让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远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远俊赔偿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4072.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51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296232.48元。被告人刘远俊对杀死祝某2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系祝某2长期打其,其老板不给其钱,才酒后打死祝某2。刘远俊的辩护人认为,同住的工友没有看到刘远俊杀人,作案工具铁锤不是现场勘查时提取,未对指纹进行鉴定,无法证明系刘远俊使用,刘远俊严重醉酒,不可能在第一次笔录中对自己的行为记忆清晰,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认定刘远俊有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刘远俊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醉酒后对行为失去控制力,被害人祝某2对本案引发有过错,请求对刘远俊从轻处罚。辩护人还申请对刘远俊进行精神病鉴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远俊与被害人祝某2系同事关系,二人与工友共同租住在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3-30号。刘远俊认为自己平时多次被祝某2欺负而心怀怨气。2016年11月30日18时左右,二人为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带至临海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接受调解。2016年12月1日7时左右,刘远俊酒后和其老板李某1通话后认为老板看不起自己,遂起意报复祝某2,并从租住处一楼拿铁锤至二楼后间祝某2床前,趁祝某2熟睡之际,持铁锤连续击打祝某2头部多下,致祝某2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刘远俊让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经刘远俊同意,刘远俊的老板李某1将尚未给付刘远俊的工资共计11750元交至本院作为刘远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张某的赔偿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3-30号,公安机关在一楼厨房餐桌上提取一只纸杯,和一瓶“老村长”酒瓶;在二楼北面房间提取了10处血迹、1颗牙齿。2、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及物证铁锤一把证实,2016年12月1日7时25分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出警到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3-30号二楼后间,在被害人祝某2旁边地上发现一把带血迹的木柄铁锤并提取,经被告人刘远俊当庭辨认,确认该铁锤系其击打被害人祝某2致其死亡的作案工具。3、调取证据清单、病历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祝某2送医院抢救时脸部、耳部大量创伤,牙齿脱落,2016年12月1日8时35分死亡,经鉴定祝某2头面部共见18处创口,系遭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4、检查笔录、照片及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12月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远俊身体检查,提取其左右裤腿可疑斑迹、左右鞋鞋尖血迹、右眉毛内侧血迹、外套右手前臂可疑斑迹、左手中指、食指之间血迹、右手虎口血迹、右手食指指背血迹、双手十指指甲;采集刘远俊血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1mg/100ml。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①刘远俊右手拇指指甲斑迹、刘远俊右眉毛内侧血迹、现场11号擦拭棉签上斑迹为被告人刘远俊所留;②刘远俊左手中指、食指之间血迹、刘远俊左、右裤腿斑迹、刘远俊左、右鞋鞋尖血迹、现场1号-3号、5号-8号血迹、榔头头部血迹、榔头柄斑迹、祝某2左手拇指指甲斑迹为祝某2所留;③祝某1和张某是死者祝某2的生物学父母。6、证人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刘远俊与祝某2发生冲突,警察将祝某2、刘远俊、“小罗”带派出所去。12月1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老板打电话问刘远俊是否已经离开,后其将电话交给刘远俊。7点20分许,其听到刘远俊说“为民除害”,其看到刘拿着一把小铁锤站在寝室门口,祝某2满脸是血的躺在靠门口床边的地上。其打电话给老板说刘远俊和祝某2又打架了,祝某2人快不行了,老板就叫其快点报警,其就在7点25分报警了。刘远俊和祝某2几乎天天吵,有时看起来像是开玩笑,有时像是在吵架。祝某2平时对刘远俊动手动脚,但是刘最多也跟他吵几句。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刘远俊与祝某2关系不好,祝某2脾气有点暴躁,经常欺负刘远俊。有天晚上,刘远俊喝醉酒躺在床上睡觉时,祝某2无缘无故将刘远俊的胡子拔掉。2016年11月30日晚上,其和刘远俊、祝某2喝了酒,祝某2和刘远俊发生吵架并发生扭打,邻居看到后报警。2016年12月1日早上7时左右,李某2叫醒其让其报警,刘远俊走进其寝室说“祝某2被我搞死了,你起来看一下他死了没有。”其看到祝某2满脸是血躺在他自己寝室门口。8、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其在睡觉时听到“嘭”的一声,其看到刘远俊站在祝某2床边,右手举着一把小铁锤在说“老子就弄死你”,后将铁锤丢在地上走了。祝某2躺在他床边地上,头面部、头颈、身上胸部衣服上都是血,已经没有反应了。郭某1报警后,铁锤被警察取走。2016年11月30日晚上刘远俊、祝某2、罗某三人吃饭喝酒发生了吵架,被带去派出所,后被其老板带回租住的地方。刘远俊跟祝某2会闹嘴,但事后没见两人会生气,祝某2年纪轻,不懂礼数,跟刘远俊闹,都占上风。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日早上7时左右,老雷过来说刘远俊把祝某2打伤了,其看到祝某2倒在地上,头部很多血,脸部模糊,话不会讲,有点喘气。其与老雷去叫带班的小郭,后小郭报警。刘远俊将祝某2打伤可能是因为2016年11月30日晚上二人因喝酒吵架的事,后来老板李某1从黄岩过来给他们劝和。施工队里有两把差不多大小的木柄小铁锤,其中一把平时放在车上,一把放在住处一楼的一个墙洞里。平时祝某2爱跟刘远俊闹,祝某2年纪小不会谦让,有时刘远俊也会跟祝某2急。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上,刘远俊与祝某2两人喝醉酒后发生冲突,后被警察带到永丰派出所,其从黄岩赶到临海劝和二人。12月1日早上6时30分左右,其因前晚刘远俊说自己不再继续干活的事打电话给郭某2,后与刘远俊就辞职的事情继续沟通,刘还是说自己不做了。挂电话后过了五、六分钟,刘用李某2电话打过来说“工资不要了,你留着给我买棺材好了。”其问他这句话什么意思,刘说你等下就知道了。过了一会,郭打电话给其,说刘远俊拿着锤子打祝某2。其让郭赶紧报警。11、证人胡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上7时多,住在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3-30号的一个高个男子、一个矮个男子因口角纠纷与刘远俊发生吵架,矮个男子先用手打了刘远俊巴掌好几下,后与刘发生扭打。其就上去劝架将矮个男子拉走,高个男子从前门拿了一块砖头冲上去,有无打到刘没看到。其报警,后来三个人的老板将三人从派出所保出来。12月1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刘远俊从石鼓村3-30号后门走出来让其报警,其看到刘穿的布鞋上有血迹,觉得出事了就报警了。警察过来后将高个男子从石鼓村3-30号房子里抬出来放在其家前门道地头。刘远俊常常喝酒,常常和高个男子、矮个男子吵架。12、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3-30号租给了做拉电缆线业务的老板,给4、5个外地小工住。2016年11月30日晚上20、21时左右,其听到石鼓村3-30号南面道地头有人吵架,胡某1在劝架。1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其看到一辆警车停在3-30号南面,住在3-30号的一个外地小工倒在警车旁边,上半身都是血,旁边还站着住在3-30号的另一个最矮的小工。13、证人胡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日早上6时30分左右,住在石鼓村3-30号的刘远俊到其小店里买了一瓶450ml、42度浓香型老村长白酒和一瓶红牛。以前他每隔两天都会过来买酒,之前买的都是6.5元高井头曲。14、被告人刘远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上其和祝某2吵架,但那天晚上发生什么记不清了。2016年12月1日早上4、5点钟,其睡醒后去买了一瓶一斤装白酒并喝完。后来老板李某1打电话问其想不想干了,要干好好干,不干滚蛋。其说不干了,李某1就让其走。其说:“你钱没给,我怎么走,你是不是要我搞点事出来。”李某1说:“你能干出什么事。”其说:“看我给你整点事出来。”接完电话后其觉得老板看不起其,还想到祝某2老欺负其,偷拿其的烟和钱,偷穿其衣服,就想到用铁锤砸死祝某2。其到一楼前间西面墙壁上橱窗前拿了一把木柄铁锤,走到二楼后间祝某2房间,祝某2在睡觉,其拿铁锤往祝某2头上连续使劲砸,祝某2从床上掉到地上,其又连续砸了多下,感觉祝某2已经死了才停止砸。砸完后,其将铁锤扔在床前地上,走到一楼后门让隔壁邻居报警,又走到宿舍二楼后间门口外面楼道等警察过来。祝某2经常无缘无故打其头、打其脸,还在老板面前打其小报告,上次还无缘无故拔其胡子,其和祝某2经常吵架。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证实2016年12月1日7时25分和33分,郭某1、胡某1分别报警的接警单,证实被告人刘远俊、被害人祝某2的个人身份情况的户籍证明,证实2016年12月1日早上7时25分许,民警接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刘远俊向民警交代自己杀人,被民警传唤到案的归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张某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及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刘远俊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虽然没有人直接目击刘远俊杀人经过,但是案发后第一时间,证人郭某1、雷某等工友就看到刘远俊手持榔头行凶后的情形,并发现被害人祝某2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刘远俊当场承认自己行凶并要求他人报警,故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2、作案工具铁锤虽不是现场勘查时提取,但是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发现铁锤在被害人身边的地上,疑似作案工具,为保护物证当场就予以提取符合客观实际。该铁锤上检测出祝某2的血迹,并经刘远俊庭审辨认,确认系其杀死祝某2的作案工具。3、刘远俊案发后虽醉酒,但其第一次接受讯问系在案发约11小时后,公安机关系在刘远俊酒醒后才开始讯问,且刘远俊的多次供述一直稳定,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4、刘远俊认为祝某2平时欺负其而心生不满,起意杀害祝某2,作案动机和目标明确,在行凶过程中确定祝某2死亡后才停手,作案后让他人代为报警,到案后供述稳定,逻辑清晰,明显对自身行为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故对辩护人申请对刘远俊进行精神病鉴定决定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俊与他人相处时因琐事怀恨在心,起意报复,持榔头击打他人头面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远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祝某2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责任,刘远俊交纳了部分赔偿款至法院,对刘远俊酌情从轻处罚。刘远俊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刘远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有据部分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远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远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1、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0元(含已交纳至本院的1175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敏莉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人民陪审员  阮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