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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隆锋故意伤害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724刑更3号罪犯隆锋,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2011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在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隆峰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西乡县公安局以罪犯隆峰患有3级高血压、室间隔增厚、良性肾小动脉硬化(肾功能代偿期)、右侧异位肾,合并有靶器官受损,经汉中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对罪犯隆峰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也同意报请对罪犯隆峰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隆峰所患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对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隆峰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