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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燕宇贤与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宇贤,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40号原告:燕宇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房英,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宇贤与被告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宇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房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燕宇贤申请撤回对被告房英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宇贤撤回对被告房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燕宇贤承担。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