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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日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日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642号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远东国际城文莱苑南111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启荣,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贞,女,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被告:梁日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日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斌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