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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财保12号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21731Y(1-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何郢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39759J。法定代表人:伏本汉,职务不祥。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