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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延武与郑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延武,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武,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郑伟,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高延武与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伟所有的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8号松江名苑2号楼04单元0405045室(房号为210113I203010405045),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