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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水漂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水漂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90号罪犯王水漂,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水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23000元),退赔479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水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水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水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06分,表扬伍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3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共消费9630元,月均消费401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水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水漂应退赔的赃款巨大且其缴交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水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