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898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滁州卡洛家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滁州卡洛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98号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商贸城2区10号楼37号房。法定代表人:孟艳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滁州卡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市滁州市花园东路788号。法定代表人:石伶伶。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滁州卡洛家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30日,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鸣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