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454号原告: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墩春秋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36713688Q。法定代表人:孙邦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云,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东首(汇通国际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0310364563X。法定代表人:侯建文。被告: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金墩春秋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YQLE5K。负责人:杨圣虎。原告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聊城聚世惠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需重新明确,故原告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成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