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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盛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300号罪犯盛林,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盛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树蓉人民币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3日止)。执行机���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盛林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盛林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盛林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盛林��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盛林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盛林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