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立新、詹玉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立新,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90号申请人曹立新,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詹玉华,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曹立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詹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曹立新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22号阳光大厦9层904号房屋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詹玉华银行存款人��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曹立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22号阳光大厦9层904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102财保290号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本院作出(2017)鄂0102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如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詹玉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明利绿水山庄-翠堤春晓二期24栋3单元4层401室房屋和位于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明利绿水山庄-翠堤春晓二期23栋2单元4层4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东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33.53平方米、127.9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附:(2017)鄂0102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