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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沙体组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体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15号被执行人:沙体组,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彝族,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沙体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沙体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确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据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其称没有任何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有关被执行人沙体组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依法进行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