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邵力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邵力克,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戴梅红,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84209662-7。负责人任德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魏,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旻倩,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601-1,组织机构代码25144451-1。法定代表人邵力克。被执行人邵力克,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501,组织机构代码71681942-5。法定代表人邹瑞锋。被执行人戴梅红,女,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77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25145380-5。法定代表人孙艳石。被执行人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邵力克、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戴梅红、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2014苏银贷字第CS115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94129.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2月17日的利息、复利、罚息计39996.85元,自2016年2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编号为2014苏银贷字第CS115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逾期支付利息的复利和逾期支付本金的罚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40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2月17日的利息、复利计29565.59元,自2016年2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40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逾期支付利息的复利和逾期支付本金的罚息)。三、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4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2月17日的利息、复��计7391.39元,自2016年2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4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逾期支付利息的复利和逾期支付本金的罚息)。四、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11666元。上述第一、二、三、四款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被执行人邵力克对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20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执行人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执行人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209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28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二、三款项下的债务。八、被执行人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第三款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被执行人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第三款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取240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讼费29039.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邵力克、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戴梅红、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11789.01元。执行中扣划到被执行人邵力克、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合计49670.83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戴梅红名下位于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209房屋予以了拍卖,已成交,成交价为29万元。本案合计执行到位339670.83元。本案执行费收取53458元,因涉及税费,本案暂扣8万元在法院帐上,余款206212.8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常���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四辆汽车,被执行人常熟市豪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均查找无着。被执行人名下有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套房产,一套位于常熟市珠江路172号,本案已查封;一套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401,本案已查封;一套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501,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三套房产,一套位于常熟市珠江路172号,本案已查封;一套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501,本案已查封;一套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601,本案已查封。上述房产的查封日期均为2016年3月15日,查封到期日均为2019年3月14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雨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