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万莲、剑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万莲,剑玉成,剑玉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54号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万莲,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剑玉成,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剑玉连,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罚息,我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400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