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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宋立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宋立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4/35号楼-35-1,2-306。法定代表人:杨乃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腾,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立凤,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德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宋立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鼎德物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包干制工资为3000元/月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包干制工资实际应为基本工资,属于笔误。被上诉人每月2000元基本工资,加班费用按照154元一天,以及每日餐补14.5元;2.根据天津市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客服岗位一般均在3000元左右。被上诉人属于大龄人员,按照天津市用工市场的实际情况,工资水平应该更低。宋立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鼎德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鼎德物业不支付宋立凤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5517.2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8日,宋立凤入职鼎德物业,从事客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其中2016年10月9日止为试用期。上述合同约定:宋立凤包干制工资2000元/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午餐补助、岗位补贴、交通补贴及奖金,宋立凤每周加班1日,工资为154元,午餐补助14.5元/天。鼎德物业提供的有宋立凤签字的2016年8月工资表显示宋立凤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防暑降温费148元、交通补助0元、企龄0元、户数补贴0元、烟草0元。鼎德物业主张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实际为基本工资2000元及每周一天的加班费和餐补。宋立凤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工资中并未包含加班费。2016年11月20日,鼎德物业以宋立凤“在前台客服岗位工作期间多次吵架,违反了《劳动合同》二十四条的约定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四条禁令”为由向宋立凤送达《员工辞退通知书》。宋立凤不认可鼎德物业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一直工作至2016年12月6日。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宋立凤在职期间每周单休,也即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宋立凤存在休息日加班22天。另查,2016年12月9日,宋立凤以鼎德物业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鼎德物业支付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000元及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5000元。2017年2月20日,该委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8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8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周六日加班费5517.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鼎德物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宋立凤未就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鼎德物业是否应支付宋立凤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鼎德物业虽主张其向宋立凤发放的月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但一方面双方合同中约定包干工资为2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午餐补助、岗位补贴、交通补贴及奖金,但其提供的工资表中显示宋立凤基本工资为3000元,另有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待遇,明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另一方面鼎德物业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3000元包含加班工资,故对鼎德物业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宋立凤每周单休,故鼎德物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宋立凤休息日加班费,现宋立凤要求鼎德物业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000元属合理范围,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鼎德物业应支付宋立凤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宋立凤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5000元;二、驳回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鼎德物业主张宋立凤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鼎德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