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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牛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牛立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49号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卫津南路星城35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杨乃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腾,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牛立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红双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