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46茅健忠与祁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健忠,祁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46号原告:茅健忠,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祁轶,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茅健忠与被告祁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健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健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祁轶偿还欠款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色织布,在2011年2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积欠原告加工费105000元整,被告给付5000元后,其主动出事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祁轶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录音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1日,被告祁轶向原告茅健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茅健忠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被告祁轶在今借人落款处签名。2016年,原告曾向被告电话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口头承诺现金给付原告。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祁轶出具的借条、原告举证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能够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加工款的事实。被告未按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案涉10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给付原告茅健忠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2990元,由被告祁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余雪松审 判 员 范纪强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