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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毛建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华,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毛建华,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琼,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建华与被执行人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张琼太和细阳分理处银行存款280000元,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