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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与唐树云、枣阳市天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企业家协会,唐树云,枣阳市天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3号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地址:枣阳市中兴大道北段,被告唐树云,男,43岁,1973年5月28日,地址:枣阳市,被告枣阳市天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中兴大道延长线西侧,本院在审理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与唐树云、枣阳市天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企业家协会撤诉。审判长 钱 忠审判员 梅 峰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孟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