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漆伟与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伟,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497号原告:漆伟,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6月12日,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法定代表人:魏鑫,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漆伟与被告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漆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伟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7元,���原告漆伟负担。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庄梦捷书记员代 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