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倪建平与翁传德、田雍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平,翁传德,田雍,葛更祺,上海同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惟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75号原告:倪建平,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传德,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田雍,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葛更祺,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上海同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第三人:上海惟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第三人: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原告倪建平与被告翁传德、被告田雍、被告葛更祺、第三人上海同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惟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建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倪建平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吕燕娜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