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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志迅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孙志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志迅,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志迅为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缴纳罚金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