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志迅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孙志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志迅,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志迅为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缴纳罚金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