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陶泽峰、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陶泽峰,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9410。 负责人蒋振流,行长。 被执行人陶泽峰,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证号码222401198210171842。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陶泽峰、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陶泽峰、张敏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390.1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号1014房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辖区内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4执32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