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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来旭辉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旭辉,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27号原告:来旭辉,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旭辉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来旭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旭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来旭辉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审 判 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吴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搜索“”